Kevin Kelly 年初發表「Ideas Want to be Shared」一文,認為目前智財權預設為某個「個人或企業等私人」所有,提出不同的看法。Kevin Kelly 覺得目前任何點子發想出來之後,如果當作公共財使用在教育或是公眾意見,目前是被默認沒有牴觸任何智財權,但也不是直接屬於公眾所有,形成灰色地帶。
許多創意發想人到最後發現自己的點子並不是一開始就宣稱個人所有比較好,因為如果每次使用一個溪創意就需要指出是某個人所發想的,的確是對流通有所障礙,倒不如先放棄「私人擁有權」,讓創意早些進入到公共財,產生價值之後再回到私人範疇,如此一來能夠兼顧流通性與價值創造。
Kevin Kelly 以本身為例,著作裡使用到的新名詞或是概念都不斷有人引用,不屬於私人擁有,但是也沒有對任何人以著作權法提告過。因為越多人討論新創意,代表創意正在發酵產生價值,但是依附在創意上的書賣出來的版稅是私人權利。如此一來,任何創意都有公領域與私人擁有的範圍,非常接近以前的 Commons 觀念。
等等,什麼是 Commons?
Commons (公共財)是一種屬於公會性質的擁有權,不屬於任何個人,常見於尚未立定標準個人權益的狀態。舉例來說,某一座山林在尚未隸屬任何個人之前屬於同一批人所有,個人要進入打獵的話,必須要在山林團體購買入山證明才行。最近 Commons 漸漸成為一種網路社會組織型態,例如 Creative Commons (CC)或是 Wikipedia Commons 組織等等,都將網路視為一種公共財,會員需要經過某種「入會」型態才能使用產權。
文中也寫出許多有關「專利 IP 與科學的矛盾」與「文學作品角色」的差異,像是哈利波特角色目前是屬於 J.K. 羅琳私人擁有,因此創造非常龐大的財富,但要讓角色回到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 Commons 是否太過殘忍?或者依然需要留在私人領域,讓羅琳自己選擇要讓誰繼承,跟過去封建時期一樣,繼承人有權選擇角色是否要進入公共財呢?這些問題都讓創意無法順利流通,對於公眾來說或許不是最好的決定
最近小熊維尼對公眾開放版權,可以預見將會有許多人接續著角色創作,這或許是著作權法到後來能夠促進社會發展的好例子,就創意流通角度來看,是否還是晚了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