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孩子不只是你的孩子,英國共同親權尊重孩子意願

現代可以說是離婚社會,離婚不再視為禁忌而是積極面對人生,社會觀點逐漸改變。不管怎麼說,如果結婚有孩子後,離婚就非常難維持親子關係,此時法律成為維持孩子生活的最低生命線。

英國身為先進立法國家,1975年兒童法 (Children Act)初次成立時即為保護兒童為法律條文的依據。過去有幾次關鍵性發展都影響全世界兒童權利,例如1975年設立時「法律規定父母擁有孩子與孩子財產的權利與義務(含訪問權)」,明確定義所謂「親權」為何。1985年修正案裡,雖無重大改變,因應離婚需求增加行使親權需要法院裁決的定義,換句話說,單親家庭也是法律規定「單獨親權」而成形的。

法律即使規定單獨親權,也沒辦法阻止離婚後單親家庭的暴力、性侵害與雙方親權糾紛。根據「地方兒童親權暴力、騷擾與組織(Domestic Violence, Abuse and Child Custody)」統計澳洲、美國、英國、加拿大各國,每年皆有上百例兒童因會面受傷或慘遭殺害,這也讓社工人員疲於奔命,無法杜絕毒性親權發生。

歐美社會漸漸認為單獨親權無法保護孩子生存權利,在兒童安全為第一考量之下,單獨親權已成為落後的象徵。2020年英國兒童法即另外設立「共同親權」事項,這裡的共同指的不只是父母雙方、同性伴侶而已,連孩子本身意願也包含在內。

共同親權也不再是法律決定,社工人員可依狀況決定孩子成長環境,同時孩子也能自我選擇不跟父母雙方任何一方生活。若情節嚴重,政府兒福服務單位能直接扣除父母任一方薪水,不需公司與個人同意。依情節嚴重性,還能夠凍結父母金融資產、禁止或是直接脫產轉讓、駕照失效、不得購買飛機票等等。就連單純會面交流都是需要孩子意願,只要孩子不願意就無法行使。

目前共同親權不只是英國,上述幾個國家都積極進行立法,期待未來能夠廣泛認識,建立親子平權社會。

*附註:本文為參考數份文件而成,相關見解請參考法律專業人士

Parental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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