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特·里德利,第五代里德利子爵(Matthew White Ridley, 5th Viscount Ridley)以科普寫作聞名,像是「基因組:人類自傳」或是「理性樂觀派:一部人類經濟進步史」等著作,相當犀利的指出人類歷史與風險、危機與思考具有非常高度的關係。以生物學的角度來看,人類進步的核心就是在保存整體訊息系統,在危機的時候才能知道最好的存活方式為何。
在最近馬特推出新書:How Innovation Works: And Why It Flourishes in Freedom(創新論:為什麼自由會毀壞創新),讓我們再次從一種全新的角度理解創新。本書有3個重點:
- 沒有「智慧財產權」保護,產業與創新仍然會有很大的發展
- 「智財權產業」,會妨礙點子的普及
- 「專利戰爭」會阻礙創新
「智財權產業」,會妨礙點子的普及
智財權(包含專利與著作權)在美國與各國想要保護研發成果的影響下,範圍越來越大,也讓每個點子被法律保護,無法自由流通。即使在20世紀初將專利由14年延長到28年,1976年延長到創作者死後的50年,甚至1998年延長到死後70年,企圖將創作者的權利保護在其家族利益裡。但是對於創作者而言,智財權並沒辦法引起他們創造作品的熱情,他們創作的目的在於影響力與名聲,並非只有金錢。莎士比亞如果出生在現代,作品一出就有人開始模仿出其它類似戲劇,或許網路上出現盜版,他也應該會持續寫作。換句話說,盜版行為本身不但不會消失,反而助長創作熱情。
音樂產業就是一個例子。1999年 Napster 網路音樂軟體造成音樂產業大崩盤以來,1998年到2012年整體業界收入減少了75%,新的音樂專輯同時期卻增加了一倍。檔案分享 = 「盜版」被當成禁忌的網路散布機制,現在因為有串流音樂進入,「快速散布」而成為兵家必爭之地。
創作者不會等待自己的創作變成黃金,而是努力分享創作,讓更多人聆聽到美好的音樂,讓更多粉絲進到自己創作世界觀。換句話說,音樂串流服務跟分享是站在創作者角度思考,如何分享才會更有效率,也形成額外音樂創新的途徑,像是 YouTube、PodCast 或是短影音分享,都是音樂產業求新求變的作法。
除了音樂產業之外,學術產業也面臨到著作權阻礙創新發展的危機。現在學術出版由 Elsevier、Springer、Wiley 三家出版集團獨佔,學術著作需要經過專家檢視並且須給付高價刊登費才能在學術期刊上發表,讀者也必須要付出高價才能看得到科研論文。不過,大部分的研究者是使用公私立大學的經費,也就是人民的納稅一部分進行科學研究,成果卻無法由全民共享。此外過於緩慢的審查過程,也讓大學生產知識的速度十分沒有效率,造成極大的技術創新的損失。
2019 年歐盟做出網路出版著作權的指南(Guidline),指出「在網路上傳檔案,責任不在投稿者,而是由網路平台負責」,反駁科技巨頭主張自己是個自由的平台,因為這些平台藉由上傳檔案的使用者獲利。「如果是自由的平台,就要將網際網路與創新視為公眾利益,排除監視使用者的任何行為,以及用使用者條款限制使用者權利」第13條明示科技巨頭不該濫用「自由」概念,讓小規模新創或是個人擔上內容使用風險。
專利目的原本是希望開放專利說明,讓一部分人在某個期間握有使用權,其他人可以藉由公開資料進行迭代創新。如果把專利當成財產,就會在專利周圍搭起高牆,把其他人屏除在外。新點子蔓延的方式像病毒,會互相模仿,也會互相攻擊,站在創新的角度來看,專利高牆其實沒有意義。經濟學家 Alex Tabarrok 也曾經提示拉孚曲線(Laffer Curve)會稅收與經濟成長的相互關係,根據維基百科的說明:
「當稅率在一定的限度以下時,提高稅率能增加政府稅收所得,但超過這一的限度時,再提高稅率反而導致政府稅收所得減少。因為較高的稅率將抑制經濟的成長,使稅基減小,稅收所得下降,反之,減稅可以刺激經濟成長,擴大稅基,稅收所得增加。 」
跟專利比較,高強度的專利也會影響創新力道的降低,讓新點子流動的速度減少,並且很難進行競爭障礙。舉例來說,1984年在半導體晶片專利保護法的結果,美國創新專利的數量減少,半導體公司不花力氣創新,轉往公開市場籌措資金,想建立更高的專利權,藉此打擊對手。雖然專利公開會有人藉此模仿的風險,但是完全沒有專利,也會失去保護新點子的權利,需要尋求平衡。
專利保護的騙局
就像是本書所說的,如果創新者到最後是追求專利的經濟價值,也會提高產業彼此間的競爭水準,直接變成打混仗的局面。摩斯、瓦特、馬可尼(無線電發明者)、萊特兄弟花費在法院保護自己財產的時間,比待在實驗室或者工廠還久,也讓原本有更好產出的發明在此停擺。雖然我們身為旁觀者,或許會同情他們權利受損,但是競爭對手從此放手不再進行創新,人類並未從專利發明中獲得整體利益,也是不爭的事實。
專利競爭也發生在一次世界大戰前的法國航空業,深陷與美國航空之間的專利戰爭中,結論就是得中斷現有的創新開發活動,使得法國航空業就此一蹶不振到現在終於有所起色。行動通訊也是如此,摩托羅拉掌握的專利之多,直接讓對手環繞著專利授權團團轉,最後終究以無法創新,只能賣給 Google (而後 Google 賣給聯想)結束行動通訊業務。
企業內創新因為不需要在意專利,彼此模仿與複製的結果會讓企業內部產生創新能力,多事業(BU)制、研究開發部門、百貨公司、連鎖商店、加盟系統、工程管理或者是存貨管理都有各種不同的仿效,也形成不同創新的來源,像是儲存媒體、安全剪刀、原子筆、陀螺儀創新都是這樣發生的。
創新者發明可以得到先行者利益,通常已經夠創新者發展下一個創新,世界上沒有完美的報酬系統。
哈佛商學院研究100年以來,包括60個國家的專利政策,並且橫跨177件事例的成果,發現專利保護政策不會促進創新能力。問題在於產品如果使用了某個專利,很顯然的要付出授權金,直接提高產品成本。當產品超過一定售價,競爭將會集中在前一二大廠商,間接阻礙創新發展的可能性。「專利制度變正當化的時候,一定程度減少技術進步的需求,不過(公開資訊)也確實增加技術擴散的能力」提出不完全競爭概念的經濟學家 Joan Robinson 曾說。
最後我們該如何既保護專利,也能促進創新呢?
Tablok 建議 3 階段專利制度,分為2年、10年與20年期間。短期專利可以快速、低價與簡單審查,若是1或10億等大金額投資的研發成果,建議賦予20年長期專利。最明顯的例子是藥品業,藥品驗證最好要花10年,也需要1億以上的資金才有可能達成,如果新藥能夠簡單被複製的話,對製藥公司的確是不太公平。不過,科技業投資卻不是如此,多數科技投資偏向快速佔領市場,或者是商業模型驗證,專利實際上不利競爭。全體看來,專利與著作權的關係必須要再次區隔,讓「自由」成為創新最重要的引擎。
專利就像是披著羊皮的狼,如何不被專利迷惑,進而讓創新得以自由發展,就是這本「創新論」要表達的最重要精神:自由世界,才是真無價。